房屋交易手续费一清二楚

日期:2007-10-22 14:00:00 来源:成都日报 作者: 阅读次数: 评论

 

  为加强我省房地产交易与收费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减轻交易负担,昨日,省物价局和省建设厅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与收费管理通知》,明确规定从即日起,各地、各机构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过程中,除房地产转让手续费、房屋租赁手续费和国家规定的收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通知》规定,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包括房产转让手续费、房屋租赁手续费。由房地产主管部门所属的房地产交易机构收取。房地产交易机构应当按规定提供交易场所、市场信息、核实产权、办理产权过户、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以及其他与房产交易有关的服务。据悉,《通知》新确定的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标准为: 
  第一,房地产转让手续费部分,凡住房按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3元,存量住房每平方米6元。 
  其中,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减半计收;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凡非住房按成交价收取,成都市按1%收取,其他设区城市按1.5%收取,县级和县以下城镇按1.8%收取,该费用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赠与按房价1%收取,置换、兼并或合并、作价入股等按评估价0.7%收取;对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发生的房地产权属转移的,按评估价的0.5%收取。 
  第二,房屋租赁手续费部分,凡住房按套收取,收费标准为每套每次合同100元,由出租人承担。非住房按租金总额1.5%收取,由出租人承租。《通知》同时规定,对特困企业、福利企事业单位免收房屋租赁手续费。 
  《通知》强调,房地产交易机构应当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持机构设立批准文件在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明码标价,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房地产交易手续费主要用于房地产交易机构人员经费、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维护和购置费用,办公费用及交纳税金等,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平调、扣缴、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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