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术语解释
按份共有房产: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房产按各自所有的份额分享权利,承担义务。
安居房:
安居房是指实施国家安居工程而建造的住房,是国家为推动住房制度改革,由国家安排贷款和地方自筹资金建设的面向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的非盈利性住房。
根据《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安居房建设用地,一律由城市人民政府按行政方划拨式供应;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原则上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担;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一半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担,一半计入房价。
安居房建成后,直接按成本价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不售给高收入家庭。
存量房地产买卖:
存量房地产买卖是房地产所有权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已购入使用的下类房地产卖于其他单位和个人。
1、原购置的商品房(包括花园住宅、高标准内销商品房、外销商品房)
2、已购公有住房
3、单位建造并已投入使用的职工住宅和其他房屋
4、通过交换、继承、分家产等取得的房屋
5、已经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差价换房:
差价换房:是指本市居民以其承租的公有住房承租权按协议商定的价格交换其他公有住房承租权,或直接交换商品租房、其他所有权住房,或有偿转让后再购买商品住房和其他住房的行为。
有以下三种方式:
1、公有住房承租权之间的交换
2、以公有住房承租权交换商品租房或其他所有权住房
3、有偿转让公有住房承租权后,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其他住房其中已纳入本市房改政策规定的出售范围,而承租居民尚未购买的成套独用的可售公有住房,只适用上述第一种方式进行差价交换。
优先购买权:
指按份房产共有人欲将房产出卖时,在同等情况下房产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该房产的权利。
房产税:
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原值或房产租金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
房屋产权证件:
指能直接或间接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一切文件(狭义的房屋产权证件仅指《房屋所有权证》,即契证)。能证明房屋所有权的文件有建筑许可证、契约(合同)、契证。
房地产转让: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的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房地产转让主要包括下列方式:
1、买卖;
2、交换;
3、赠与;
4、以房地产抵债;
5、以房地产作家出资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6、因企业兼并或者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7、法律、法规、规章许可的其他方式。 商品房预售和销售、存量房屋买卖是房地产转让方式中的买卖,买卖双方为转让当事人,卖出人为转让人,买入人为受让人。
房屋共有权保持证:
是《房屋所有权证》的附件,用以证明共有房屋的归属。
房产交易管理所:
指国家设置的城市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职能机构。
具体业务:
1、为房产交易提供洽谈协议、交流信息、展示行情等各种服务。
2、开展房产价值价格评估。
3、提供房产的法律政策评估,接受房产交易和经营管理的委托代理业务。
4、对房产经营交易进行指导和监督,调控市场价格。
5、办理房产交易登记,鉴证和权属转移手续。
房屋比价:
指房屋租买比价。是同类房屋的单位面积在同一时间内的卖价与租价的比较。
房屋白契:
房屋买卖、典当、赠与及交换时,当事人双方所订立的契约。
房屋买卖合同鉴定:
指由政府各级房管机关对房屋买卖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
房屋买卖价格:
即房屋买卖时使用的价格。有:协议价格、市场价格、计划价格、浮动价格。
房屋契税:
房屋产权转移时承受人向政府交纳税款。
房屋所有权证:
又称屋契。是政府机关填发的用以证明房屋所有权的文件,具法律效力。
公房:
公房,也称公有住宅、公产住房、国有住宅,在国外也称公共住宅、公营住宅。
它是指国家(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城市政府)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
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主要向本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本企业职工出租出售。公房随着出售而变为私房。
公有住房出售:
指国家所有的新旧住房出售给私人所有。
出售公房的成本价:
指按照建造公房的平均成本而测定的价格,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
公有住宅补贴出售:
指经国家或企事业单位,将公有住宅廉价地向城市居民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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