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的适用原则

日期:2005-8-30 14:45:00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次数: 评论

  所谓房地产估价是指房地产专业估价人员,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采取科学的估价方法,结合估价经验及对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分析,对房地产特定权益,在特定时间最可能实现的合理价格所做出的推测与判断。 

  正确认识房地产估价,最关键要把握住两点: 

  首先,房地产估价具有科学性和艺术性的特征。即正确的房地产价格的推测与判断,必须依赖于科学严谨的房地产估价理论和方法,但又不能完全拘泥于有关的理论和方法,还必须依赖于有关估价人员的经验。

  其次,房地产估价不是对房地产价格的主观设定,而是把房地产客观实在的价格,通过估价活动正确的反映出来。 

  估价程序一般包括:

  1、估价受理立项;

  2、估价准备; 

  3、现场查勘;

  4、价格形式因素分析; 

  5、选用估价方式进行计算及决定估价额;

  6、撰写估价报告书。 一般在房屋置换交易中进行的都是委托性估价。委托性估价就是房屋所有人或房产交易双方的当事人,为了掌握有关的房产价值或价格,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进项房地产价格评估。委托性估价结果不具有法定约束,而仅作为有关当事人的参考意见。

  在进行委托性估价操作时,客户必须注意以下四点:

  1、明确估价对象;

  2、明确估价目的。所谓估价目的,是指为哪一种需要而进行估价,在这一方面,委托人往往是不清楚的。这就需要估价人员提出问题,是为了出售,还是为了购买、入股、清产、征用、课税、抵押、租赁等,让委托估价者回答即可。明确估价目的,有助于更好的确定估价对象和范围。估价目的限制了估价报告书的用途,一般不能写与估价报告书不相符的估价目的。

  3、明确估价时。是指要明确所要评估的价格是哪个具体日期的价格。委托估价者往往不懂这个问题的重要,这就需要估价人员提醒委托估价者确定具体的年、月、日。

  4、明确估价报告书的交付日期。 

  一般房地产估价案件的作业时间伟10至15个工作日,交付估价报告书的日期是由委托估价者提出。为了客观合理的评估出价格,双方可以商定一个较合适的时间,并在明确有关事项后签订估价合同。完成估价报告以后,要将估价报告书交付给委托估价者,然后按照有关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委托估价者收取估价服务费。 

  一、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估价收费,按国家计委、建设部1995年7月17日计价格(1995)971号《有关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收费标准是按照房地产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

  二、以土地为主的房地产估价收费,按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1994年12月12日计价格(1994)2017号《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一般土地评估是按照土地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费。

  三、以其他资产评估为主的房地产估价收费,采取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2年12月10日价费字(1992)625号《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收费标准也是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收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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