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须关注质量保修期

日期:2005-8-29 22:12:00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次数: 评论

 程律师:去年,我在卢湾区买了套二手房,入住后不久,发现卧室墙面有裂缝,卫生间地面有渗漏现象。由于房屋是2000 年竣工的,而我买的又是二手房,因此对由谁负责房屋的质量问题产生了疑惑,特来信咨询。
  
  市民马女士马女士:从本所接待咨询的情况看,你遇到的问题在次新二手房购买者中比较普遍,具体处理遵循以下步骤。
    
  首先,确定房屋的保修期。根据我国房地产及建筑方面的法规,商品住宅的质量保修期有两种。一种是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对建设单位(即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住宅建筑质量保修期。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对施工单位给予建设单位的最低保修期作出了明确规定,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另一种是开发商对购房人的商品住宅房屋质量的保修期,该保修期从开发商交付商品住宅之日起计算,相关规定有建设部发布的于1998 年9月1日起实施的《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建设部发布的于2001 年6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以及上海市政府公布的于1997 年6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
  
  综合上述规定,开发商对购房人的质量保修期为:(1)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保修期限为建筑设计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减去房屋空关期(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至住宅交付使用之日)的期限,如该期限少于3年,则不得低于3年;(3)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地下室、厨房)及外墙面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减去房屋空关期(指房屋验收合格之日至住宅交付使用之日)的期限,如该期限低于2年,则不得低于2年;(4)管道、墙面、顶棚、地面、门窗、供热、供冷系统、卫生结头、灯具及开关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5)其他部位、部件的最低保修期限由双方约定。质量保修期在开发商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应有载明,如果保证书中的保修期低于规定的最低保修期,应以规定的最低保修期为准。
  
  确定了质量保修期后,质量问题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如果发生的质量问题在开发商的保修范围之内,且仍处于保修期内,应由开发商承担免费维修责任。如果已经过了保修期或不属于保修范围,由业主自行维修或由开发商进行有偿维修。如果是房屋公用部位发生质量问题,则由物业公司负责维修,从物业维修基金中列支费用。
  
  就你的问题而言,如果有证据证明上家在出售房屋时故意隐瞒房屋质量问题,也可以要求上家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上家已如实告知或你明知房屋有质量问题,则上家不承担责任。此外,上家不知晓的隐蔽工程质量问题,上家也不承担责任。如果你是通过中介公司购买的,而中介公司在提供中介服务时,未如实告知房屋质量问题,你也可以要求中介公司退还或减少相应的中介费。
  
  在此提醒购买次新二手房的市民,在购房时,除了对房屋质量进行全面检查以外,还应详细了解房屋的使用年限以及保修期限,并要求上家提供开发商交付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对仍处于保修期限内的保修部位、部件,最好在保修期限届满之前进行一次细致的检查,如发现问题可以及时要求开发商进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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