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别墅10年诉讼落定 地产商付巨额违约金
地产商日前被判支付办证违约金187万元
1996年,张素清女士第一次将某地产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地产公司交房并支付违约金230万余元。张女士好不容易住进了别墅,又因迟迟拿不到房产证再一次把某地产公司告上了法庭。直到2005年6月,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对张女士第二次起诉某地产公司的案子作出判决,双方之间这一场持续了近10年的诉讼大战才告一段落。
纠纷:一套别墅两份合同交楼一误再误
1994年11月8日,张素清(化名)与某地产(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称某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张素清向某地产有限公司购买后者开发的某别墅B幢,建筑面积521平方米,花园面积95平方米,总金额695万元,分三期付款。合同同时约定,某地产公司须于1995年12月30日将验收合格的房地产交付张素清使用,如延期则向张素清每日支付房地产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或延期期间的指导租金,以及其他的权利和义务。
张素清于1994年9月向某地产公司支付了100万元,同年11月支付210万元,1995年5月交了150万元,合计共460万元。
但到了约定的交房日,某地产公司的房屋却未竣工。张素清欲改购另一幢。经协商,双方同意终止原合同,于1996年7月17日重新签订合同,约定张素清向某地产公司购买某别墅C幢房屋,建筑面积约521平方米,花园面积约186平方米,总金额约700万元,签约日付530万元。1996年10月30日,某地产公司应交付房屋,张素清接入伙通知后七日内付清余款约170万元。但到了交房日,某地产公司却再次违约,仍未按期向张素清交付房屋。
一审:房屋应立即交付,违约金高达230万
张素清将某地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某地产公司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并支付延期交付房屋违约金230万余元。
此案经深圳罗湖区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某地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房,属违约,应承担责任;张素清要求被告交付房屋,支付违约金的请求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纳。但要求地产公司支付原购房B幢预付房款的利息,一审法院认为,因双方已约定原付款充抵C幢房屋的首期房款,且已实际履行,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判令某地产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交付房屋给张素清,逾期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同时,某地产公司应支付给张素清延期交房的违约金230万余元,驳回原告张素清的其它诉讼请求。
争执:首份合同涉460万,巨额利息应否返还?
一审后,张素清和某地产公司均不服,于1998年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张素清上诉称,她与某地产公司于1994年10月8日签订的第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终止,因此某地产公司依据该合同收取的460万元的房款也就失去了合法理由,属不当得利;根据法律规定,也应当同时返其所生利息。因此要求法院判令某地产公司支付该笔利息。
某地产公司在上诉中称,造成“延期交楼”的责任在张素清一方。1996年7月17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1996年10月30日交楼,某公司于1996年12月底已完成楼宇的主体工程。根据合同约定内部装修由张素清负责,需其提出装修方案报公司,由公司协助完成。某地产公司在1996年12月底工程竣工后,1997年初即告知张素清可以入伙,但张素清却一直未入伙。
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素清与某地产公司经协商将依第一份房地产合同所支付的购房款460万元人民币转为第二份合同的购房款,但双方未约定某地产公司需支付该笔款项的利息,签订第二份合同时张素清也依第二份合同的约定支付了首期购房款530万元的余款70万元,该行为表明张素清自动放弃该笔款项利息补偿的权利,双方的民事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法院驳回了张素清的上诉请求。对于某地产公司的上诉理由,法院认为同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再告:办理房产证一拖4年,伤心房主再提诉讼
1999年1月13日,双方就执行中院上述的终审判决达成一份协议书,约定张素清欠某地产公司的房款180余万元,从某地产公司欠张素清的230余万元的违约金中扣减;在协议生效后某地产公司于1999年1月20日起将办理C别墅房地产登记及申报工作,所需费用从上述违约金中扣减。
上述协议签订后,某地产公司于1999年1月20日通知张素清入伙,但一直未按约定将房产证办妥交付,直到2004年2月28日,张素清才取得房产证。去年3月,张素清一纸诉状,又将某地产公司告上了罗湖区法院,要求某地产公司按市值租金每月每平方米55元支付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
同时,张素清认为,协议书约定在某地产公司按协议约定办理房产证后,她才放弃违约金冲抵购房款,但协议签订后,某地产公司并未按约定办理房地产证的申报与登记工作,致使2004年2月28日领到房产证。张素清认为,自己放弃违约金是以对方履行义务为条件的,因此要求法院判令某地产公司支付剩余违约金及利息。
落定:逾期办证被判支付违约金187万
罗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1999年1月13日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某地产公司应自1999年1月20日起开始办理房地产证申报及登记工作,虽然双方未约定这项工作的期限,但某地产公司应在合同期限内为原告张素清办妥房地产证,该合同期限可以参照双方签订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约定,即某地产公司应自1999年5月21日起120日内为原告办好房地产证,否则,应按指导租金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办妥房产证之日止。法院据此认为,原告张素清要求某地产公司支付逾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2005年6月底,罗湖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某地产公司向张素清支付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187万余元,驳回了张素清的其它诉讼请求。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打官司就花了100万
与房地产开发商的这场纠纷,前前后后持续了11年。对于离异单身的张素清来说,其中的无尽辛酸和苦涩恐怕只有她自己才能说得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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