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居商用扰民是否侵犯“相邻权”编者---

日期:2008-3-30 20:31:00 来源:焦点房产 作者: 阅读次数: 评论

 

    纯居住的小区,能否作为商用呢?这位投诉人楼上的房子被出租给一家装修公司,楼上的房子不但作为办公地点,而且是其公司装修队的主要居住点,每天人来人往的十分吵闹,这样一来就影响到了其它住户的生活

  王海在线你好!

  我家在北京海淀区上地××家园买了商品房。由于楼上业主将其复式公寓出租给了一家装修公司,楼上不但是办公地点,亦是其公司装修队民工的主要居住地点,人来人往,熙熙攘攘,十分吵闹,深夜三四点也不得消停,对我们的相邻权构成严重侵害。经过多次协调,噪音问题仍不能得到根本的解决。我们小区在物业管理合同中有明文规定应该是纯粹的居住小区,楼上业主将其房屋出租给公司可否认定为侵权行为?可否构成我们寻求法律保护的有利依据?

  还有一个疑点就是,该出租合同是以个人名义签署的,并非以公司名义签署,其居室门前亦无公司标志(本小区是不允许挂这种标志的),这是业主及租户一直认为我们无法寻求有利的法律帮助,因而轻视此问题,未进行认真解决的重要原因之一。但是在历次交涉中,我们都录了音,录音中他们并未讳言确是一家公司;并且我们可以找到本小区的物业及居委会工作人员作为人证,证实租户确为一家公司。这样应该算是法律上可以认可的证据了吧?

  再宏观一点来说,我们小区有许多家公司,按说是违反了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但是大家的维权意识比较差,一般也就是找租户协商,最大程度地忍耐着噪音。而且公司流动人员较多,对小区在安全方面及非典期间存在着客观的潜在威胁。既然我们小区并非商住两用小区,噪音这种"不可量物伤害"又很难具体指证认定,民法第83条对相邻权的规定中甚至没有出现“噪音”的字样。这样,我们是否可以不用举证噪音污染的检测证据,仅凭业主将房屋出租给公司违反了有关规定这一条来提起诉讼?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中的承诺,是否可以将其同业主同时起诉?

  我很信任王海先生这位中国的维权先锋。法律意识的淡漠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受到各种侵害的重要原因之一,而不只是不良商家及各类侵权方的责任。只有人人都建立健全敏感的法律意识,才会形成促进法制完善的良好动力,真正改善我们国家的法制现状。因此我冒昧地写信咨询,希望您能给以回复。

  非常感谢!希望贵网站越办越好,也希望我们国家的法制能尽早走向完善!

  律师建议:

  你所说的噪音问题如果达到扰民的程度可以向相关机构如城管部门举报,关于某些业主擅自将房屋出租给商户的问题,由于合同是该业主和那家装修公司之间签订的,如果存在扰民,你们可以到物业公司投诉,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对此承担其管理上的责任,所以您可以要求物业部门积极的、适当的履行其管理职权,如果他们不履行,业主可以追究他们的责任。

  但是您自己最好不要直接与擅自租房的业主发生直接正面的冲突,当然与租房的装修公司可以沟通交流,请他们注意不要扰民。其实最直接的解决办法,是到当地工商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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