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商延期交房又篡改合同减轻违约赔偿
编者——
开发商延期交房后又私自更改了合同上的违约赔偿金额。在法院审理此案过程中,由于买房人所持的合同没有盖骑缝章,因此法院采纳了开发商更改过的合同内容,对买房人只赔偿了2%的违约金,可是如按原合同规定开发商本来应赔偿50%的违约金……
刊登此案提醒善良的消费者注意,今后签订合同时最好要求盖上骑缝章,避免卑鄙者篡改合同。
王海在线你好!
我现有一事想请教:
我在2000年五月购买了一套预售商品房,合同约定:开发商于2001年10月1日前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并以书面通知为准。逾期交付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80天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支付已付款50%的违约金(逾期付款相同)。在合同签订的当天我交了30%的购房款,并同时办理了70%的房款银行按揭抵押贷款手续。时至2002年六月,我以开发商没通知我收楼逾期超过180天为由,我将开发商告上了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按合同赔偿。
不久法院开庭审理,不料卑鄙的开发商竟采取换页的方式将一式三份的预售合同(开发商手中2份,其中一份是将来在房产部门备案的;我一份,抵押在贷款的信用社)的违约条款改成了:逾期超过180天合同继续履行,违约方支付2%的违约金(比逾期180天交付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的金额还低)。由于合同抵押在贷款的信用社,我只有复印件作证。合同当时没有盖骑缝章。我要求法院对合同原件进行司法鉴定,二次开庭法院称委托上海市司法部的鉴定机构无法做出鉴定结果的答复。2002年9月法院判决我证据不足,认为合同原件内容是自愿、公平合理的;驳回解除合同的请求;开发商不能出示商品房验收合格的相关文件。判开发商支付我2%的违约金(6600元),我支付近10000元的诉讼费,被告支付200多元的诉讼费。
在上诉期内,我了解到司法鉴定结果把握甚少,我放弃了上诉机会。时至今日,开发商仍未书面通知我办理收楼手续。
请问律师:
1、就被开发商篡改过的违约条款是否是公平合理?
2、我是否可以,以开发商仍不肯书面通知我办理收楼手续,不履行合同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3、我下一步该如何是好?
六月一日开始实行的新司法解释对我有帮助吗?
感谢你在百忙中给我帮助!
律师回复:
开发商私自更改合同的行为无效。但关键的问题是如何证明开发商私自更改合同这一事实,如果不能证实,您可按照如下规定去做:
六月一日实施的司法解释最后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因此,您的纠纷不能适用此司法解释。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据此,您现在可书面催告开发商在合理期限如三个月内交房(要保留好催告的证据),如果期满后开发商仍然没有交房,您可解除合同。
这并不影响您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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