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子被划能否追究物管责任?

日期:2007-11-7 17:37:00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 阅读次数: 评论

 

  为了停车方便,家住凤栖花园的袁女士特地买了地下停车位,每次回家都把车子停在自家车位上。即便如此,5月11日这天,她发现车子还是被人划了一道,于是决定向物管讨个说法。

  记者电话连线物管主任

  5月14日上午,记者电话联系了该物管的曹主任,他说这件事情很难处理,物管如果有责任,是一定会负责的。

  曹:这件事情我知道的,我个人分析,一般来说,如果是人为去划她的车子,应该不是这么短短的一痕,当然这个说法没证据,我只是推测。

  记:这件事情,物管有没有责任?

  曹:那要证明两个问题,一是车子是停在小区里被划的,二是业主交的停车管理费,包括了保管费。

  记:你们收的管理费,包括保管费吗?

  曹:我们跟业委会签的合同上明确说明的,没有包含保管费,这是一笔公共能耗费,用于工人工资、卫生打扫、车库照明等开销。

  记:这件事情你们准备怎么处理?

  曹:要是物管有责任,那就赔钱。现在不是赔多赔少的问题,而是责任区分的问题,我们已经跟社区联系了,希望社区能帮忙协调一下。

  记者与消费者面对面

  记:事情是在什么时候发生的?

  袁:上周五早上8点半,我去车库开车,发现车子的左前门被划了一道口子,很显眼。前一天晚上6点左右我把车子停进去,当时我看过,还是好端端的。车子被划应该就发生在星期四晚上6点之后到星期五早上8点半前的这段时间。

  记:有没有跟物管交涉过?

  袁:当天上午我就去找物管了,我个人认为,我的车子是停在小区地下车库里被划的,而且我们还得交一年480元的停车管理费,这种情况下物管应该有责任。可是,工作人员却跟我说,主任不在,要等主任回来了再处理。

  记:有没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此事?

  袁:我一直以为地下车库是有监控的,后来才晓得,我停车的那个地方没有监控。物管叫我去报案,我已经报案了。

  记者与物管面对面

  负责中大凤栖花园物业管理的是佰全物业公司,5月13日上午,记者与袁女士一起来到物管处,与物业公司面对面,接待我们的是一位姓高的女士。

  记:业主投诉的事情,你知道吗?

  高:知道的,这件事情要主任来了才能处理,主任今天休息。

  记:可以跟主任电话联系吗?

  高:我不知道主任的电话。

  记:这件事情,听说保安主管也参与处理的,能否联系保安主管?

  高:我不知道他的电话,最好是星期一来处理。

  记:星期一业主要上班的,不一定有时间,今天不能处理吗?

  (最后,高女士说主任可能下午会来,要么下午再处理。但袁女士说,5月13日下午,她没有接到物管的任何电话。)

  记者与房管部门、律师面对面

  记者:从法律上讲,物业公司的说法有没有道理?

  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潘永明律师: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物业管理一般合同应当明确物业管理企业有关业主人身、财产安全防范方面的义务和责任。

  袁女士车辆损坏的责任划分,的确要根据双方对此的约定来确认。如果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所说的他们跟业委会签的合同约定属实的话,物业公司应当没有责任。在此,我想特别提醒业委会,跟物业公司签订合同时,类似的条款要特别注意。

  记者:在房管部门备案的合同,确实是如曹主任所说那样吗?

  下城房管部门有关人士:经查看该小区的合同,发现业主所交的这笔费用,合同上写着是“地下车库车辆停放物业服务费”,另外还包含了10元的能耗费。

  这笔费用跟地面停放车辆泊位费是有区别的,地面车辆泊位费收入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但这笔费用属物业公司经营性收入。我仔细看了合同后认为,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这笔费用不包含保管费,也就是说,如果物管跟业主之间没有签订其他“停车约定”或补充协议的话,那么从这份合同来看,物业对业主的车辆停放是有保管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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