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出了意外,谁来埋单?

日期:2007-10-31 12:31:00 来源:钱江晚报 作者: 阅读次数: 评论

 

  今年8月,易小姐在杭州永康苑看中了一套50多平方米的房子,经过商议,最终以每平方米1.3万元的价格成交。双方友好地签订了购房合同。依照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3成现金首付,其余约定为省公积金与商业组合贷款,9月2日买方交首付,9月12日房东交钥匙。

  计划不如变化快。合同签了没几天,省公积金贷款采取轮候制,就是说,以往都是在25个工作日内批下来,现在必须要排队等,而且听说要排到明年。房东一听说明年1月才能拿到第二笔款项就着急了。到了交钥匙的日子,既没有收易小姐的首付,也没有交钥匙。房东说,除非易小姐用商业贷款把房子买下来,否则房子就不卖了。

  易小姐想想因为政策的原因房东不卖那就解除合同吧。按合同第13条规定:如遇政府、政策变动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三方互不追究责任,返回原状。没想到,要解除合同却比签合同难得多。卖方一分钱不肯付,而中介也表示,已付的评估费、手续费等不退,中介费也不退。

  易小姐一算,这么算下来,最吃亏的算是自己了。这两个月房价又涨了,买新的房子又要多付几万,退这个房子自己又损失近万。她求助到晚报:为什么受伤的总是我?她说她只能接受支付两三千元的费用。

  大家说说对与错

  易小姐的经历在群上一公布,很多网友抱以同情。大家纷纷跟帖,表达了对二手房交易中不合理条款的愤怒和无奈。

  网友冬梅:卖家不肯再卖房可以理解,毕竟他是站在他的立场上考虑问题。在这件事里,关键是中介如何对待合同执行问题。支持和中介打官司,不然这中介也不知服务是何物了。

  天天315:我觉得这事最关键的是要弄清楚,到底错在哪里?谁是违约方?依我看,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是房东嫌公积金贷款拿得太晚了,所以不想卖房了。公积金贷款拖延并不等于贷不出来,拿不到钱,所以不影响合同的履行。照此看来,房东不肯交钥匙,就是违约方。所以违约金应由房东支付,中介要扣买方的中介代理费是不合理的。弄清楚谁的过错,就可以依法办事了。

  事情解决得有点无奈

  在易小姐看来,因为自己先期支付给房产中介三万元作为办手续和中介代理费,现在想要解除合同,钱在对方手里,想要讨回很艰难,而易小姐拖不起。

  “天天315”的说法得到了业内人士及律师的赞同。记者于是联系了这家中介的有关负责人陈先生。经过记者的反复劝说和说理,陈先生同意如果解除合约,由易小姐仅支付买方的房屋评估费和部分劳务费,大约三千多元。虽然对劳务费一说不大认同,但易小姐已经精疲力竭了。

  陈先生同时表示,中介公司目前还在做房东的工作,因为只有和房东达成协议,三方才能解除合约,而易小姐才能拿到退回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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