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一女三嫁"引来连串的官司

日期:2007-10-29 13:01:00 来源:南海网 作者: 阅读次数: 评论

 

  一套房产已用于帮人还债,又以30多万元卖给购房者刘女士,最后又用于抵债,尽管拿到了房产证,“一女三嫁”仍给刘女士带来接连不断的官司,法院曾为该房做出8份裁定书。最终,海口中院行使监督权保护了刘女士的合法权益。

  买房办完证就遭查封

  刘女士介绍,她在购买位于海口国贸大道海南国际贸易商务大厦c、d座一间商铺时,发现靠里面还有一套房子,想买下来一起使用。经打听该房属海南鑫新实业公司。2005年4月20日,刘女士向鑫新公司购买该房产,依约支付95%的购房款313728元,5%尾款转为鑫新公司的税费由刘女士代缴。4月25日,海口房管局受理了该房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同年9月21日,海口房管局将该房产过户到刘女士名下。

  名下房产一再被查封

  刘女士说,然而在她领房产证时,被告知该房于5月9日被龙华区法院查封。刘女士说,购买该房产前,她曾到海口房管局查询,发现不存在查封、抵押等情形,可以正常交易,她才敢放心买房。

  刘女士随后了解到,郑某与鑫新公司之间有经济纠纷,郑某申请查封该房。郑某提交的和解协议表明,鑫新公司在收了她的购房款后,又和郑某签了一份和解协议:以22万元将该房产抵偿给郑某。

  她对查封提出异议。龙华区法院审查后认为,刘女士提供的证据已证实购买该房,已支付全部购房款,且已实际占有该房产,并申请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裁定解除了解封。

  然而,该房随后又被查封。原来,在黄某与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的纠纷中,2002年鑫新公司自愿将该房产代替黄某偿还。当年法院裁定查封商务大厦一层南侧铺面160.58平方米的房产。由于当年该房产没有登记备案,因此未送达海口房管局。2005年10月18日,法院查封了已登记在刘女士名下的房产。

  刘女士认为,上述裁定没有标明具体位置,不能确定就是她购买的c座104房。法院发现黄某与关闭海发行清算组的案件认定事实错误,再审撤销了该案判决。法院再次解除了查封。

  第8次裁定房产归购房者

  法院在解除查封后,郑某不服提出异议。根据郑某请求,法院复查,认为刘女士收到鑫新公司退还的部份购房款,应视为双方自动解除了买卖合同,不能对抗第三人。2006年6月21日,法院裁定,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将该房产过户到郑某名下。

  刘女士要求海口中院进行监督,刘女士说,当时法院查封房产时,因为担心存在风险,要求鑫新公司退还19万元,待解除风险后退还,并写了一张收据。后来鑫新公司要求她先将19万元还回去,考虑到该公司可能无法退还全部房款,于是她将19万元还给了该公司,公司将收据原件还给她,她没有表示要终止合同。

  海口中院审查认为,刘女士和鑫新公司并未签订相关解除合同协议,不应视为双方自动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刘女士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2007年3月15日,龙华区法院经复查审查,再作出裁定书,撤销该院原已作出的裁定书。这是龙华区法院第8次对该房产作出裁定。

  刘女士说,房产又解封了,她想不到购买房产,居然惹来那么多官司,希望官司能就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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