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应如何约定?

日期:2005-8-25 13:34:00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次数: 评论

     卖方逾期交房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合同约定的入住日期到来时,卖方未能完工并通知购房者入住;另一种是房屋实际并未完工,未达到入住条件,买方不能按合同日期办理入住。
  一般而言,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①卖方向买方交付房屋即通知买方入住时,应达到双方约定的基本入住条件。首先,由卖方向买方交付《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书》、《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其次,卖方承诺通水、电、气的,应全部开通,提供的房屋装修标准也应该按合同约定达标。否则,视为未达到入住条件,视为卖方逾期交房。
  ②卖方行为已构成逾期交房的,向买方交纳违约金,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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