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诉讼时应该交纳哪些费用?

日期:2005-8-18 13:42:00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次数: 评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当事人进行诉讼时,应该交纳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是指人民法院经审查并决定受理当事人的起诉后,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其他诉讼费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及处理有关案件的其他事项时实际支出的费用。案件受理费一般由案件的原告预交,被告反诉的也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费用由上诉人预交,双方都上诉的由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在房地产案件中,当事人所应交纳的其他诉讼费用有以下几项:

  (1)勘验、鉴定、公告、翻译(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外)费。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补贴费。

  (3)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费用。

  (4)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依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房地产纠纷诉讼(民事案件)的案件受理费,应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1)不满1千元的每件交50元。

  (2)超过1千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4%交纳。

  (3)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3%交纳。

  (4)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

  (5)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

  (6)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7)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如果当事人申请的数额与实际不符的,案件受理费按人民法院核实的实际争议数额的计算收取。

  另外,按照《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案件受理费虽然由原告预交,但最终它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负担。共同诉讼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除案件受理费外的其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双方应负担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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