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可以拒交吗?

日期:2006-9-4 11:54:00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次数: 评论


 

物业费收费标准不明、物业费收费过高、业主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个别业主的无理取闹都是造成物业费无法正常收取的原因。

案例1女士去年入住了某一小区,入住前和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合同,一星期后,女士停在车库的自行车被偷。女士认为是物业公司失职,因此拒交物业费。
案例2先生于20056月办理了入住手续,交纳了7-9月份的物业费。当时开发商说天然气要到三期入住率达到70%以上才能开通。到了今年1月份,4栋楼都已交完,可至今仍然没有开通天然气,使先生的正常生活无法得到保证。先生不知道是不是可以以此为理由拒交物业费?
案例3:家住城西某小区的先生很气愤地打来电话,他说张贴在电梯里的广告越来越多了,而且有些广告内容不健康,看了特难受。但是业主们从未享受到电梯广告带来的收益,物管也没有将广告收入的账目公开过。先生觉得应该拒交物业费。

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拒交物业费?
在业主和物业公司不断滋生的矛盾纠纷中,物业费成为焦点。在哪种情况下,业主可以拒交或者少交物业费呢?浙联律师事务所的舒军律师认为,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依据是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国务院公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业主的一项基本义务。只有出现以下情形,业主才可以不交或少交物业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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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之外自行提供服务,未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认可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不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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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业主对超过指导价的部分可以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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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业主可以不交或少交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如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每月的垃圾清运费为30/户,且应当每天清运一次,但物业管理企业实际上三天才清运一次,业主可以据此少交垃圾清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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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擅自提高的部分业主可以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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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先服务后收费的,在物业管理企业未提供相应服务的情况下,业主可以不交纳相应的服务费用。

如何保证物业管理与物业费的缴费水平相同?
物业管理收多少费?这些钱都用到哪里去了?这显然是业主很关心的事,而由此引发的矛盾和冲突也是最多的。物业费是小区管理服务质量的关键,如果据交物业费,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就会打折扣,不利于小区的长期建设及发展,最终损害利益的是小区的全体业主。那么如何保证业主交纳的物业管理费真正物有所值呢?
记者了解到,近期出台的《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将于200610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第37条规定:物业管理收费可分为酬金制和包干制。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管理的各项资金应当按规定建账立制,其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公布。实行包干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定期公布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经营所得的收支情况。条例的出台,无疑对以前收费混乱的物业公司起到了很好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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