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可以拒交吗?
案例3:家住城西某小区的
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拒交物业费?
在业主和物业公司不断滋生的矛盾纠纷中,物业费成为焦点。在哪种情况下,业主可以拒交或者少交物业费呢?浙联律师事务所的舒军律师认为,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依据是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国务院公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业主的一项基本义务。只有出现以下情形,业主才可以不交或少交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之外自行提供服务,未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认可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不支付费用。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业主对超过指导价的部分可以拒交。
·物业管理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业主可以不交或少交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如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每月的垃圾清运费为30元/户,且应当每天清运一次,但物业管理企业实际上三天才清运一次,业主可以据此少交垃圾清运费。
·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擅自提高的部分业主可以不交纳。
·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先服务后收费的,在物业管理企业未提供相应服务的情况下,业主可以不交纳相应的服务费用。
如何保证物业管理与物业费的缴费水平相同?
物业管理收多少费?这些钱都用到哪里去了?这显然是业主很关心的事,而由此引发的矛盾和冲突也是最多的。物业费是小区管理服务质量的关键,如果据交物业费,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就会打折扣,不利于小区的长期建设及发展,最终损害利益的是小区的全体业主。那么如何保证业主交纳的物业管理费真正物有所值呢?
记者了解到,近期出台的《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将于200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第37条规定:物业管理收费可分为酬金制和包干制。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管理的各项资金应当按规定建账立制,其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公布。实行包干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定期公布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经营所得的收支情况。条例的出台,无疑对以前收费混乱的物业公司起到了很好的监督作用。
另外,业主在成立业主委员会后,应及时与物业公司签订全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并设立物业管理服务赔偿保证金制度。即如果由于物业管理服务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业主权益受损失时,由物业公司在赔偿保证金中对业主进行赔付。
在业委会章程及物业管理公约中明确物业费缴纳的相关问题,并规定只有具有合法的正当理由才可以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对于无正当理由欠交物业费的业主尽量采取由业委会进行调解的工作,避免激化小区矛盾。对于恶意拒不交纳物业费的业主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以保护全体产权人的利益。
业主缴纳的物业服务费包括哪些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根据2006年1月1日起执行的《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本办法所指的物业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的清理;
(三)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
(四)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进行安全防范;
(五)物业装饰、装修中有关管理服务;
(六)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账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七)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
物业成本及物业费征收标准
根据《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成本构成包括以下部分:
·请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 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