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告物管先得业主同意

日期:2005-9-1 12:13:00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次数: 评论

“并不是所有业主委员会都可作为原告参加主体资格诉讼”。昨日,市高级法院民一庭庭长戴军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受理有严格的限制,受理条件缺一不可”。
  记者:业主委员会作为主体资格参加诉讼有哪些限制?
  戴军:业主委员会不是任何时候都能成为民事诉讼的主体,它应具备两个条件:因物业管理纠纷而产生的民事诉讼;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成立。
  如果未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决议同意,即使业主委员会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不会受理。一句话,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还需开会表决。
  记者:涉及业主委员会的哪些纠纷不适用《指导意见》的规定?
  戴军:《指导意见》仅限于“物业管理纠纷”,其余多数均不属此情况。比如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因内部管理行为发生的纠纷,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物业时形成的民事侵权及合同违约纠纷,以及部分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未以法定程序,擅自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和物业管理活动,形成了民事侵权和合同纠纷。
  对于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业主委员会不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等级,不具备工商登记,擅自从事物业管理和商业经营活动,形成的民事侵权或合同违约,以及部分业主或委员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和物业管理活动造成民事侵权或活动违约的,也不适用《指导意见》。而应该根据实际,由直接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报记者 杨露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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