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可直接告物管

日期:2005-9-1 12:11:00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次数: 评论

市高院首次确认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中诉讼主体资格


  本报讯(记者 杨露勇) 市高级法院昨日召开资讯发布会宣布,今日起,业主或业主委员会若发现物业管理公司存在乱收费或违规收费等情况,业主委员会可直接以原告的身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此前,我市法院不受理类似案件。
  近年来,物业小区中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因物业管理活动而产生的矛盾日益突出,各种物业管理纠纷案件频繁发生。但是,从国家到地方,均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直接规定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导致部分法院在此问题上执法尺度不统一,有的甚至不受理此类案件,严重影响了此类纠纷的及时化解。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市高级法院近日出台了《关于确认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中诉讼主体资格的指导意见》。
  《意见》规定,物业管理活动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事项发生纠纷,业主委员会可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业主委员会存在下列情况的,可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因拒绝或拖延与业主大会聘请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企业提起诉讼的;因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不符合约定,物业管理企业提起诉讼的;因其他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事项而发生的物业管理纠纷等。
  《意见》还规定,业主委员会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时,诉讼风险及诉讼后果由业主委员会及全体业主承担。具体为,如果判定的是业主委员会必须以其职责范围作出一定行为,则这种行为履行责任只能由业主委员会承担;如果涉及财产支付责任时,只能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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