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失窃,物业公司该不该承担责任?
编者按:8月初,钱塘江边之江花园一豪华别墅发生一凶杀案。一户人家三个女性被杀,这一案件可能是杭州近年来最大的住宅小区治安案件,更让人惊讶的是,小区的监控摄像坏了,一直没有修。
人命关天,治安一直是小区业主对物业管理的首要要求。住到了一个崭新的小区,停在楼下的自行车有时会不翼而飞;偶而,家里也会有盗贼破门而入,被卷走些细软,损失惨重。以前,你也许会有“无处申冤”的感觉,由于没有一个具体的法律依据参照执行,以致即使聘请了律师或者将此事告上法院,获得索赔成功的概率也很小。
国务院6月8日颁布,9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第379号令)中第三十六条指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的颁布,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曾经“冤屈”的业主将要“翻身”。业内人士认为,有了法律依据,索赔的最大可能性是三七开,物业公司负三成的责任。
小区上演失窃情景剧
以前,这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
人物:张淑芳
身份:广州市先烈中路81号大院32栋南楼业主
3月3日,家住广州市先烈中路81号大院32栋南楼××××房的张淑芳晚上8点左右回到家中。
小区并无二致,还是和住常一样静悄悄的,入口处的保安也照例在站岗。张淑芳刚进房间,发现房间一片零乱,衣柜放贵重物品的抽屉锁被打开,存放现金的信封不见了,里面有3万多元的现金,部分首饰也不见了,总价值4万元。家里进贼了!张淑芳的脑海中浮现出这样一个念头。她立即将情况告知了物业管理处,并报了警。
物业管理处管理员李强告诉张淑芳,当天13时10分,32栋楼的北楼抓了两名推销员。张淑芳了解后又得知,14时45分,21时30分,就在32栋楼的南楼,类似的一幕也上演过:有一不明身份的男子撬××××房的门,不料被在家休息的主人李氏发觉,该男子声称找错人慌忙溜走。16时,李氏开门外出,发现保险门被反锁且被破坏,在物业管理处的帮助下得以出门。
张淑芳请了律师,准备起诉物业管理公司,要求索赔。她认为,在小区发放给业主的《用户手册》中,明确指出“大楼实行封闭式的保安管理办法,即保安实行24小时值班,楼内住户凭出入证、外来人员凭身份证登记进出”,但是物业公司并没有按照执行,像这个不明身份的男子就没有登记,而且小区监视器老化,摄下的那个男子的图像也不够清楚,无法辨认。物业管理公司应该“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可是,在广州金卫物业管理公司回复张淑芳的律师函上,却申明“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具体为:“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服务是公共秩序的维护、安全防范,因为小区的保安人员只对治安中意外事件负防范之责。这是一种服务,而不是职责,并且这种服务是对公共秩序的维护,不是对他人身体和财产安全的维护……除非在委托合同中有特别的约定,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的家庭财产不应当承担任何保护责任。”
9月1日,条例将实施,张淑芳准备在条例实施后起诉。她想,也许条例会使这些争议趋于明朗化。
物业公司:具体赔偿还得具体分析
受访人:浙江金都物业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陈坚
绿城、南都、金都是杭州物业管理行业最为知名的三大品牌。浙江金都物业常务副总陈坚对《物业管理条例》中“业主失窃,物业公司依法赔偿“规定的第一反应是:今后,物业公司会更有合同意识。
原来,《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二十条第四款对小区“失窃”问题的规定比较模糊:只是要求物业公司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进行安全防范。现在,《物业管理条例》将这一问题明确地提了出来,成为第三十六条的第二款。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
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陈坚对这一规定是这样理解的:物业管理担负的只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的职能。如何界定物业管理公司存在过错,关键看物业管理公司是否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承诺提供24小时安全巡逻、全封闭管理,并对巡逻次数加以规定,让业主监督,如因保安不依时巡逻造成所保管车辆被盗或业主其他财产失窃的,物业管理公司就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物业公司已履行了合同义务,业主家中失窃就和物业公司无关。但即使是前者,物业公司也不必负全责,因为物业公司承担的毕竟只是管理责任,不是直接损害业主利益。
杭州的物业管理氛围比较规范,不像广州,失窃事件时有发生,这一规定会促使物业管理进一步走向规范化管理。物业管理也只是微利行业,杭州共有300多家物业公司,大多数是小公司,陈总认为,这一规定的出台,对一些规范管理的大公司影响不太大,但可能会拖挎一些小公司。
缺乏可操作性,但是一个突破
法律专家评点《物业管理条例》失窃新规定
家里的东西被偷了,现实的财产损失由谁来负责呢?是业主自身还是兼顾着业主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物业公司呢?这一直是过去法律界普遍争议的话题。这条规定的提出无疑让这些争议有了一个确切的法律依据。
浙江大学房地产投资研究所法律事务部主任叶宏伟博士介绍,从他以往接手的案件看,杭州的业主人身或财产安全受到损害时,一般都会有两种解决方法:一是自认倒霉;二是以法律的手段来向物业公司索赔。两者相比较,很多人为怕麻烦往往选择前者,最后不了了之。同时,在通过法律解决的案例中,也分为两种情况:第一是刑事案件,如果业主在小区内人身安全受到了威胁,被打或被杀,一般是败诉的比较多,因为这样的情况实在很难把所有责任都归咎到物管公司的头上;第二是失窃案件,在这种情况下,业主胜诉的会比较多,比如说业主在小区内有一辆车失窃了,而业主的物业管理费中包括了停车费。这样对于车子的失窃,物管公司也应该负有一定的责任。叶宏伟认为,该《条例》对规范物业管理市场,在维护治安方面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显然是一个突破。
虽然这样,但条例的可操作性还是不强,相应的赔偿责任比较模糊,不够细化,很难在具体案件中遵照执行。另外,对损偿金额较大的重大刑事案件,单单靠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物业公司的风险过大,有欠公平之处。
叶律师建议,配合条例执行,相关配套措施应完善。一是目前国内的许多物业公司收费不一,没有固定的标准。如果协议规定,业主的人身或财产安全受到损害,损失由物业公司负责的话,那物管公司的物管费用肯定还得适当地增加,但这不能胡乱地加,应该建立一个标准;二是在承担的风险方面,物管公司可以用投保的方法来降低风险度。
业主心语:
住在小区,安全感是第一位的
镜头一:
王先生家住杭州拱宸桥某小区,他是今年刚买的房子。王先生说,该小区位于城北,比较接近郊区,那里来往的人群比较复杂,所以在小区居住,安全性是比较重要的。目前小区有好几个门,而且几个门边都有保安守卫,但是外来人员依然可以自由进出小区,所以住在小区里并没有使他觉得有安全感。
镜头二:
李小姐家住天水桥附近,由于属于市中心繁荣地区,入口没保安把守,那里白天虽然人多闹猛,但偷车的还是不少。而到了半夜,小偷更是猖獗,撬门偷东西也是家常便饭,这也使得整幢房子的业主都对那里的安全问题有了很大的怀疑。而这中间的损失也都是由业主自己负责的,物管公司从来没有进行过任何赔偿。后来,因为有很多业主去提了意见,物管公司才在房子楼下装了保安门,同时还专门请了一个保安来守门,这样小区的安全才渐渐开始有了好转。
·请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 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