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费”不等同“垃圾处置费”
日期:2005-8-18 9:48:00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次数: 评论 条
新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标准执行有一段时间了,许多业主都已做好了积极的准备,在缴纳费用的同时,也有一部分业主/使用人提出说,物业综合服务费中不是已包含有垃圾费吗?为什么还要再收取每人每月3元的垃圾费呢?这是不是重复收费?针对这个问题,让我们先来看看相关文件怎么说。
根据乌市计价房[2003]98号文件,其间这样明确“……此标准包括的综合服务内容为:小区公共卫生(含门前三包、住宅楼内楼梯间卫生及垃圾、积雪清运),绿化、小区治安、公共照明、消防、室外排污管道疏通养护……等费用。”
而乌市计价费[2003]34号文件,“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通知”是这样明确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由垃圾收集、清运、卫生填埋等费用构成。”
从文件来看,显然物业综合服务费中包含的垃圾费与生活垃圾处置费是有区别的。主要的区别在于物业综合服务费的垃圾费强调了小区公共部分的垃圾清运,而后者主要强调小区内业主家中产生的生活垃圾清运。那么,如果从这样来看,首先这两项费用产生的来源不同;其次,对于处理这两项垃圾所投入的人工、物力也大不相同;第三,在收取这两项垃圾费的标准也不相同。在居住小区,公共部位所产生的垃圾远远不及业主生活所产生的垃圾,如果按平均数计算小区公共部分的垃圾清仅占物业综合服务费的八分之一。而垃圾处置费则按人口标准收取。所以,现在收取的两项费用并不重复。
在缴费的过程中有一些业主/使用人存有疑问并不是一件坏事,也在情理之中。一粟一米当思来之不易,半分半厘恒念物力唯坚,每个人都应该学会珍惜劳动所得。所以,如果业主/使用人仍有疑问,可以要求工作人员出示相关文件,也可以咨询相关部门,从而让自己心里更加踏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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