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房分割难缠住离婚官司
早报讯 来自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显示,今年1月至5月,全市法院共审理一审离婚案2162件,平均每天有14.3对夫妻上堂打官司。而按照去年的数据,杭州每天有150对市民登记结婚。
财产分割成了离婚官司的焦点。今年头5个月离婚案件财产处理标的总额达到7455万元,也就是说,平均每件离婚案件需要法院分割的财产达到3.4万元。而这之外,又有很大一部分是双方已自行分割了财产,无需法院处理的。离婚案所涉及的财产种类也在以往房产、存款的基础上增添了许多新的品种,如原来单纯的房产已转化为按揭购房、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多个种类,原来单一的存款也已延伸为委托理财、收益性的保险投资、投资经营型款项等等。
财产分割越来越困难。由于按揭贷款购房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取得房屋产权存在较大的时间差、按揭贷款合同的履行期限较长等,按揭房屋更是成了财产分割的一个难点。
记者昨日就离婚案件中有关按揭房分割四大难题,请多年接手离婚官司的浙江中铭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苏迪亚进行点评。
难题一:夫妻一方在婚前以其个人名义按揭购买并已交付的房屋,房屋所有权在婚后取得,婚后双方共同支付按揭款,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购房方的个人财产?
律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财产就是夫妻共有财产,房屋权属的“三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契税证和土地使用证)如果是在婚后得到的就是共有财产,至于一方谁先付了一笔钱则是另一种法律关系,它不能改变房屋权属是婚后产生的法律事实。值得一提的是只要是婚后领取产权证,房产交易管理部门一定要求购房者出示单身或婚姻关系证明,如果属后者则是夫妻双方共同署名,系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难题二:夫妻一方在婚前以其个人名义按揭购买的房屋,在婚后交付,婚后双方共同支付按揭款,到离婚诉讼时尚未取得所有权证的,该房屋的使用权是否为双方共同享有?
律师:按《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的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难题三:婚前一方按揭购买的房屋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时,该房屋到离婚时的增值部分是否一定就是与夫妻另一方无关的个人财产?
律师:婚前财产属夫妻一方个人所有,法院不会去考虑增值部分,产权婚后有交易的除外。
难题四:一方在婚前按揭购买房屋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婚后双方共同支付的按揭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这种情况现在出现较多,一般法院把房屋判给首付的一方,夫妻双方再按婚后按揭款进行分割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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