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套房子应该归谁?

日期:2007-10-1 10:48:00 来源:钱江晚报 作者: 阅读次数: 评论

 

  读者史先生:上世纪80年代末,由于拆迁搬到了一处被安置的楼房(现存在争论的房子,一直是公房),当时拆迁的房子有abc三人的户口(ab关系为婆媳,bc关系为母女,即祖孙三代)。搬入楼房后,三人户口也迁入。房子一直是a与其爱人d居住。bc二人住在a的另一处公房里,未曾住过现存在争论的公房。

  a于几年前去世,之后是d和他们的女儿e一家人居住。c的户口在a去世前迁出,b的户口也在a去世后迁出,d户口在a去世后迁入,房子房契由a变更为d。两年后d去世,房子房契经房管所变更为女儿e。现儿媳妇b以自己是诉争房当年安置人之一为由要求房管所把房子变更为b。

  请问律师:1、b的理由合理吗?2、有这方面的相关法律条款吗?3、到底房子应该是谁的?

  律师解答:回答你的问题前必须明确:1.上世纪80年代的公房只有居住权,没有所有权,可以继承,但不能买卖。2.根据继承顺序:先配偶,后子女,然后才是孙子女(有公证遗嘱和扶养协议的除外);前一继承顺序有继承人的,下一顺序不准继承;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时,同一继承顺序的继承人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继承人的份额。3.我国的诉讼时效期限是2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所以,我认为:本案首先要受到诉讼时效的考验,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法院不保护胜诉权。其次,bc先后户口转出,且压根就没在争议房住;而d是a的配偶,e是a继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和生子女具有同等法律地位)。第三,不用我说,你说到底房子应该是谁的?b的理由合理吗?b要争房,应该在两年前由a变d时提出,现在还有争的价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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