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问题必须及时处理

日期:2007-9-30 13:28:00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 阅读次数: 评论

 

  疑点

  仇女士致电维权热线说:“我朋友和她的前夫是同一个单位的双职工,婚后分了一套房子。后来,两人离婚了,女方搬出了这套房子。过了一段时间,男方又主动把女方接回来,没有办理复婚登记就住在一起了。现在男方要再婚,想要女方搬走。我朋友想知道,她对这套房子有没有所有权?”

  释疑

  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潘永明、夏永平律师认为:这起纠纷的关键是看双方离婚时,有没有对争议的房子作出处理。如果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作处理的,那么女方可以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处理。如果离婚时双方已对该房作出处理,按双方的约定处理。如果女方已经放弃该房的居住权,则丧失原有的居住权,加上复合后又没有办理复婚登记,女方应当依男方的要求,搬出该房。

  从这起纠纷看,有两点值得读者重视:一是离婚时最好对房子或者其他财产作出处理,以免日后产生更大的纠纷。二是复婚应当及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否则不受法律保护。这起纠纷中,如果双方复合后办理了复婚登记,而且该房子的所有权是婚后取得的,那么毫无疑问,该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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