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买房,一人签字有效吗?
郑先生(手机号135****8955)问:我和房东在开始租房之前,就在合同上写了房租是多少,但没写其他费用。然后由我交纳每月水、电、气和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由于相关管理部门的疏忽,在租期到后发现每月还有其他费用未付,这是当时在合同上未写的费用,这笔费用在出租房子的时候,房东并没有向我提出由我支付,在合同上也没写,但是现在房东以合同中房租没有包括其他费用为由,提出这笔费用应该全部由我支付,请问这笔费用应该由谁来支付?
答:应当由双方协商该费用的承担方式。协商不成的,可以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承担人。如有线电视费、物业管理费,可以考虑系出租标的不可分的费用,且其数额与承租人的使用状况没有关联,即便没有承租出去,房东也应该承担,故此,以确定由出租人(房东)承担为宜。
陈女士(手机号137****1833)问:我和我丈夫一起买房,如只有我一个人签字,买卖合同是不是有效的?
答: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作为购房者,夫妻任何一方在买卖合同中签字都是有效的,但根据房管局的规定,如要将夫妻二人的名字做入产权证,就必须两人共同签字,如只有一方签字,则需去公证处办理一份放弃房产份额的公证。
崔女士(手机号138****0399)问:我和我丈夫之前买了一套房子,并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现在两人协议离婚,在协议中约定了房屋所有权归他所有,现在应该办理哪些手续,才可以让我不再承担房子的按揭还款义务呢?
答:女方与男方签订转让合同,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男方,并至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将物业过户至男方一人名下,然后男方与按揭银行重新签订按揭贷款协议。这样女方就不用再承担该物业的按揭还款义务了。
王先生(手机号135****9077)问:我和前妻以前买了两幢房子,离婚时一幢协议给她,另一幢两人共同所有,但房子的产权证一直未办理过户,都是我的名字。现在我欠了外债,是否有权交易这两套房屋来偿还债务?
答:本身房产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即为共有,现约定其中一幢给女方所有,既然双方对该房产产权已有明确约定,该房产虽仍在男方名下,但男方无权处置该房产;另一幢是约定双方共同所有,若共有人女方未表示同意出售的,则男方仍无权独自处置该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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