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共同购买房屋离婚起纠纷

日期:2006-11-10 16:15:00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次数: 评论




案情背景:某男和某女恋爱期间共同打拼,积攒了一笔钱筹备结婚,于20046月与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共同购买了一套价格49万余元的房产,并于同年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产权登记。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房屋产权证均只写有某男的名字。20052月某男与某女结婚,住进所购房屋。但婚后双方常为琐事发生争吵,感情破裂,于20064月协议离婚。因双方就财产分割不能达成一致,诉至人民法院。某女主张其拥有房屋一半产权,因为虽然房屋产权证上没有某女的名字,但是购房动用的是某女与某男的共同积蓄,且房屋也是两人共同购买并居住。法院调查后认为,某女并无充分证据证明购房款来源,依据产权证记载,某男是合法产权人,且房产系婚前购买,应为其婚前个人财产。法院最终判决房产归某男所有,某女对该房产不享有权利。

《楼市》律师 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点评:
我国实行的是房屋产权登记生效制度,即房屋的权利人以房地产权利登记凭证上载明的权利人为准。在实践中,判断房屋产权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就是经过核准登记的产权证。因此在本案中,法院依据产权证的记载作出该套房产应属于某男所有的判决是无可厚非的。
此案涉及到的另外一个问题是婚前购买房产婚后是否会转化为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和(二)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则上为共同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新婚姻法修改了原来如果一方在婚前所有的房产用于结婚之后夫妻共同生活经过8年之后,就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的规定。因此本案中,即使某男与某女的婚姻关系存续8年以上,某女也不能取得房屋的产权。
目前,社会上不少情侣在婚前就共同购买了房屋,有的是未婚夫妇共同出资,产权登记为其中一方的名字;有的是家长共同出资,产权登记为未婚夫妇双方的名字;有的是未婚夫妇一方出资,共同署名等。这些做法在恋爱或婚姻存续期间是不会出现问题的,但是,当情侣未能成婚或者结婚后又闹离婚时,就会带来共同产权房屋分割的法律问题。而房产分割的结果很可能会损害到其中一方或双方的权益。正如本案中某女离婚失去了丈夫,也失去了长期以来的居所,而这居所又是其辛苦打拼多年、省吃俭用积攒得来。这样的离婚结果对付出感情和财力的女人来说是非常不幸的。其实,如果某女懂得利用法律采取一些防范性措施来保护自己,这样的悲剧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律师在此建议,从恋爱走向婚姻时,您可以直接与爱人到公证机关办理一个婚前财产归属的公证书,明确婚前购买的房屋的权利归属及原始出资情况。您也可以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一个共有权证,即房屋产权证上写上两个人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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