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如何处理物业财产?

日期:2006-9-4 13:34:00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次数: 评论


 

几种典型离婚财产纠纷案例
案例一:为何登记在妻子名下的房产不算作夫妻共同财产?
先生与女士婚姻存续期间,女士的父母决定购买一套商品房。因女士的父母均已退休,无法办理银行按揭贷款。于是,在征得女士同意后,决定以女士的名义购房,但所有的购房支出均由女士的父母承担。后李女士与先生的婚姻出现了危机,先生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要求对该套商品房的产权进行分割。在法院开庭审理离婚案件前,女士父母也一纸诉状将先生与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确认该套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女士的父母。在法庭调查期间,女士倒向父母一方,承认自己只是名义上的购房者。法院最终判决确认该套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女士父母。
律师分析:浙联律师事务所舒军律师认为,从表面上看,该套商品房是张先生与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依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先生可以分得该房屋的一半产权。但是,女士的父母向法庭出示了购买该套商品房的所有单据,以证明该套商品房是其出资购买的,将为何以李女士名义购买该房的原因向法庭作了明确说明,并对先生所主张的该套房屋是女士父母对先生夫妇赠与的说法予以否认。且作为两被告之一的女士,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完全倒向其父母一方,对其父母向法庭所作的主张均予以认可。这样一来,先生就处于十分被动的状态,除产权证外,无任何证据证明其与女士确实出资购买了该套商品房,或者该套商品房是李女士父母的赠与。根据民事审判的高度盖然性原则,法院可以相信该套商品房的所有权实际上是属于李女士父母,因此作出了不利于张先生的判决。

案例二:婚后购房财产份额不等,离婚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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