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如何处理物业财产?

日期:2006-9-4 13:34:00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次数: 评论

  夫妻俩婚后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产权证上载明男方的所有权份额为60%,女方的财产份额为40%,现男方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该房屋如何分割?
  律师分析:浙联律师事务所舒军律师认为,本案的关键是如何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制和夫妻财产约定制。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夫妻共有财产制。应特别注意,夫妻财产约定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且该书面形式是明确的、惟一的。在本案中,产权证上记载的产权份额说明男女双方对夫妻这一特定的财产即该房屋已经事先有了约定。如果夫妻婚后购房,产权证上的权利人无论是记载在男方或者女方名下,如事先没有明确、惟一的书面约定,该财产还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离婚分割时,原则上应当平分。因此,该套商品房应按照男方拥有60%的产权,女方拥有40%的产权进行分割,即如果男方分得该套商品房的全部所有权,那么应当给女方相当于该套商品房40%价值的经济补偿。

案例三:婚前个人首付,婚后共同偿还,离婚时如何进行分割?
女方婚前以个人财产首付20%、银行按揭贷款80%方式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结婚后与丈夫共同偿还贷款,产权证登记在女方名下。现夫妻俩感情破裂闹离婚,对该套商品房如何分割无法达成一致,于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房屋应当如何进行分割?
  律师分析:浙联律师事务所舒军律师认为,女方在婚前已经取得了该套商品房的所有权,因此,该房应当属于女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应对其进行分割,依然为女方个人财产。对于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男方清偿的部分,应当认定为男方对于女方的借款,女方应当归还男方。如果离婚后尚有剩余未还的银行按揭贷款,那么为女方的个人债务,由女方一人偿还。

夫妻双方离婚时应怎样分割共有的房屋?
根据《婚姻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共有的房屋的分割应按照如下办法进行:
  1.离婚时,夫妻的共有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2.夫妻共有的房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具体处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也可以有所差别。
  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女方或无过错方的原则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4.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无居住地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给予暂住,但一般不超过2年。

如何避免离婚时发生房产纠纷?
法律界人士认为,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是避免或减少离婚后发生房产纠纷最好的方式。
目前,很多恋人对是否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持怀疑甚至否定的态度,认为它不但会影响双方感情,同时也是对自己未来婚姻生活没有把握的表现。其实不然,如何认定婚前财产的范围和产权归属成为司法实践中最棘手的问题之一,也是婚姻纠纷中双方经常争议的焦点。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有助于明确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是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可靠的法律依据,对于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预防婚姻纠纷,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很有助益。
  可以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人有两种,未婚夫妻只是其中之一,已婚夫妻也可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只不过双方订立的协议内容只涉及各自的婚前财产,而不涉及婚后双方取得的财产。未婚夫妻由于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各自的财产归属容易界定,不存在共同财产的问题。而已婚夫妻要想办理此项公证,就要取得配偶的完全同意和充分支持才可以。因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均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由于双方结婚后,对财产的共同使用、消耗、经营,使个人财产很难与共有财产进行区分和认定,除非夫妻双方对所达成的协议均无异议,否则婚前财产公证就难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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