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困惑:丈夫意外死亡 谁是法定房产继承人

日期:2005-8-30 11:52:00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次数: 评论

 最近,孕妇李女士的丈夫张先生不幸车祸死亡,留下两套价值相当的商品房。这两套商品房是张先生和李女士婚后购置的,但房产证上产权人姓名都是张先生一人。现公婆和媳妇之间面临着遗产份额的纠纷,公婆认为遗产应分成三份:公公、婆婆、媳妇各一份;媳妇认为遗产是应分成三份,但主体不同,应该是:公婆、媳妇、胎儿各一份。究竟该如何处理该纠纷?  

  首先要确立继承方式。由于张先生生前未留任何遗嘱,故按法律规定的继承方式继承,即法定继承。  

  其次确认遗产范围。显然,案例中的两套商品房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两套的商品房价值相当,应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其中一套商品房)分出归孕妇所有,另一套商品房为张先生的遗产。  

  对于以上两点,公婆和李女士之间意见是一致的,但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谁是遗产的继承人?遗产应分成几个份额?  

  谁是遗产的继承人?按照《继承法》第10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这里容易使人产生分歧的有两点,一是该条规定的“父母”是一个主体还是两个主体,这在法律上尚未确定,而司法判例中往往将“父母”归为两个主体父和母;二是胎儿是否有份额?这点法律已有明确,《继承法》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法意见》45条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遗产应分成几个份额?《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两套商品房中,一套商品房归李女士所有。另一套商品房的份额应均分为四份:即公、婆、李女士和胎儿各一份。其中胎儿的一份尚存不确定因素:假如胎儿出生后是健康的活体,胎儿的一份归胎儿所有;假如胎儿出生时是活体但随即就死去的,胎儿的一份由胎儿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胎儿的母亲李女士)继承;假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胎儿的一份由张先生的法定继承人(公、婆、李女士)三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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