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起售楼处须公示建筑节能信息

日期:2008-7-9 23:07:00 来源:焦点房产 作者: 阅读次数: 评论


    为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发布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办法提出,新建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须公示建筑节能信息。办法自2008年7月15日起实施。

  办法明确,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包括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其中,节能性能指:建筑节能率,并比对建筑节能标准规定的指标。节能措施指:围护结构、供热采暖、空调制冷、照明、热水供应等系统的节能措施及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办法要求,建设单位应在施工、销售现场张贴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施工现场公示时限是: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销售现场公示时限是:销售之日起至销售结束。

专题频道
网友评论

本文共有 条评论,点击查看所有评论

用户名: 匿名发出  查看本文所有评论

杭州下沙网评论声明:
·请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 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下沙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下沙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下沙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下沙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下沙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下沙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下沙网联系,下沙网网站中心电话0571-86912487,传真:0571-86912487-614。
焦点资讯
资讯热点
推荐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