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出新规 社区配套用房不得出租或转

日期:2008-3-13 17:58:00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次数: 评论


    让电脑买来了,桌椅配齐了,可是这个居民电子阅览室却只是个摆设;说好是供老年人活动的场地,却莫名莫妙地被租出去了……今后类似这种社区配套用房“空关”或者任意出租或转让、抵押的现象,都是不允许的,对此,将有专门的监督委员会进行监督。

  在大家所住的社区,都应该有这些社区配套用房:党组织和居委会办公室、警务室、党建(文体)活动室、图书阅览室、资料档案室、劳动保障服务站、帮扶救助服务站、卫生计生服务站、社区(志愿)服务站、市民学校及健身活动场所、宣传栏等。

  从2002年初开始,按照每百户30㎡的标准,杭州市有关部门对城区第一批实行体制改革的272个社区的配套服务用房进行清理和完善,现已较好地解决了社区“有场地办事”问题。但是现在发现,有的社区为了解决活动经费,存在着将一些社区配套用房出租,或者将一些活动室空关的现象。

  记者昨日从杭州市民政局了解到,《杭州市社区配套用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出台,共有13条。其中明确规定:社区配套用房不得出租、转让或者抵押。对过于零散、面积过小等无法综合使用的社区配套用房,在确保社区用房总面积的基础上,可通过置换、换租等方式调整。同时,这一办法还首次规定了区、县(市)级要成立社区配套用房使用和管理监督委员会,街道和社区要分别建立社区配套用房监督管理小组等监管组织。

  《办法》还明确规定,辖区单位资源共享(长期使用)的活动用房,不计入社区配套用房的总面积内,但应纳入统一管理。“如城市整体规划和开发需要对现有社区配套用房进行拆迁,由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对拆迁不影响社区工作的零散社区用房,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并将资金交所在街道,专款专用于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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