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住住房”的界定有待细化

日期:2007-3-26 8:43:00 来源:温州日报 作者: 阅读次数: 评论

 

    近年来,我市住房公积金归集逐年扩大,对推动住房制度改革,改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发挥了积极作用。自去年全市适时提高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以来,今年将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全市统一的公积金管理办法,重点支持职工购买中小套型、中低价位自住住房。

 

  记者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采访中了解到,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今年1月份市管理中心出台了全市统一的公积金管理的一系列办法,比如对各分支机构的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及银行账户开设进行了统一规范;统一公布了市区和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其中市区、乐清为12%,泰顺为8%等。目前各县市已进入与市区接轨的过渡调整阶段,至7月份全市公积金分支机构将实现缴存、提取和贷款的统一政策。

 

  对于17日建设部提出的“加强对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用途的监控,严禁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非自住住房消费”的提法,不难理解中央为了抑制投机行为,防止利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多套住房的投资行为的初衷。然而,何为“自住住房”,这一问题颇受人们关注。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表态,“政策的初衷在于抑制投资性购房,但要界定公积金贷款是否用于非自住住房消费,操作上难度相当大。目前,对于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之前是否有房产、现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用于自住还是投资,并没有相关监督查验。”

 

  该负责人还认为,即使在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之前已有一套房产,出于改善住房条件的需要,买第二套房子的人也有可能是自住,况且楼盘属于期房产品,在业主没有搬进去居住之前,无法判断买房是用于自住还是投资。因此,“非自住住房”的界定还有待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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