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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若干意见

日期:2005-9-12 20:56:00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1999-11-29 【发布单位】杭州市政府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199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我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宅建设,促进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和保障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结合我市实际,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搞好新老政策的衔接,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一)我市所有行政、企事业单位于1998年底前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在我市住房实物分配停止以前,各单位已开工建设或预购并于1999年底前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住房,可以继续按《杭州市市区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向职工出售,也可按《通知》规定的新政策由职工购买。
  (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形式包括: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以及住房补贴等。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资助职工在个人合理负担的基础上,利用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
  (三)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重要形式。要进一步推行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健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提高住房公积金归集率。1999年,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率达到7%,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要达到9%,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对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职工家庭,经市住房基金管理 中心批准,职工个人可免缴住房公积金,但其所在单位仍应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建立并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住房补贴是现阶段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主要形式。行政、事业单位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定、实施。各企业单位应根据经济能力和职工收入水平等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具体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同意和市房改办批准后组织实施。各企业单位在制订方案时,应根据单位住房资金来源情况,合理确定职工住房消费比例、住房补贴的基准房价和面积控制标准。住房补贴的发放,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根据职工的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技术等级、工作年限和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职工原住房面积等因素综合确定。
   1.对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除按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外,另按月给予不高于本人工资25%的住房公积金补贴,建立住房公积金补贴制度。
   2.对199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由单位按规定发给一次性住房补贴。
   一次性住房补贴总额为:用于住房补贴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一半与职工可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及住房补贴比例的乘积。用于住房补贴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每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1999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得高于3000元。
   住房补贴建筑面积(含阳台)标准上限:一般干部、职工70平方米;科级干部(含中级职称人员)80平方米;处级干部(含副教授级职称人员)90平方米;正局级干部120平方米。
   住房补贴比例:职工个人负担比例不得低于20%,财政、单位补贴比例不得高于80%。
   3.对1994年底前参加工作的无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由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工龄住房补贴。工龄住房补贴额等于本市当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的0.6%与该职工可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以及1994年底前工龄的乘积。
   4.职工工资水平较高的企业(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可不再发放住房补贴;职工收入与房价之比已达合理水平的企业,可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工资水平与机关事业单位相近,并有一定经济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发放住房补贴;经济困难企业,住房补贴可逐步实行,也可降低补贴比例、补贴面积标准或规定补贴限额;亏损的国有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主管部门同意和和市房改办批准,可以暂缓实行住房补贴。
    5.职工住房补贴实行“统一管理,专项存储,定向使用”的管理原则。
    住房补贴具有住房公积金性质,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免征个人所得税。
    住房补贴实行个人申请、单位审查、市房改办审批、财政核定的管理制度。各单位要根据实际划转资金数额,核定发放住房补贴人员,按公正合理的原则,确定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补贴资金存入职工个人专户,在职工购房时直接划入售房单位。具体使用管理 办法由市房改办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职工申请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应满20年工龄。工龄未达到20年的,按实际工作年限计发,差额部分作为职工向单位的借支,在以后工作年限内抵扣。如果该职工工作不满20年离开原单位,其未抵扣的借支部分由职工本人一次性偿还。
    6.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住房补贴资金主要由财政部门和单位住房建设资金、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财政拨付的预算外资金、单位其他收入以及折旧等资金的划转组成。在机制转换初期,财政可视财力情况,分期分批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住房补贴。财政全额拨款或差额拨款的单位住房补贴的列支渠道顺序如下:(1)单位住房资金;(2)单位自有资金;(3)财政专项补贴。
   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和企业用于住房补贴的资金,应立足于现有建房资金渠道(包括售房收入和公益金),不足部分在单位自有资金和税后利润中解决。
   7.各单位应对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认真普查,建立职工家庭住房档案。职工家庭住房档案以每个家庭成员为对象,包括工龄、职位变化、已享受过实物分配情况或已享受过住房补贴情况等。要利用计算机对职工住房动态实行统一管理,保证住房补贴发放做到公正、合理、公平。
   三、建立和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住宅建设
   (一)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普通商品住房;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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