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以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对象的住房社会保障体系。廉租住房主要从腾空的旧公房中调剂解决或由政府和单位利用住房基金和房改增值资金出资兴建,供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市政府公布的社会生活保障线以下的最低收入家庭租住。当家庭收入水平提高时,应迁出廉租住房或对其提高租金水平。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 (三)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实行个人申请、单位审核、市房改办审批的制度。 (四)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七项因素,利润控制在3%以下。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促进职工、居民购买住房。 (五)调整住房投资结构,重点发展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在内的普通商品住宅,加快解决职工、居民的住房问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设计和建设标准,大力降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 (六)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和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实行招标投标制度,用竞争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加强对开发建设企业的成本管理和监控。要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质量,并按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验收。 (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由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在供应上,要向困难企业职工、特别是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倾斜,优先安排给离退休职工、教师和住房困难户,并可利用房改增值资金,降低提供给困难职工的住房价格。 (八)继续发展集资合作建房。要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严格控制分散、零星的集资建房。允许企事业单位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土地(或通过置换),或由政府有关部门牵头集中征用土地,组织职工集资合作建房。有关部门在税费、配套政策和住房贷款等方面按规定给予优惠和扶持。各单位组织集资建房的方案,须报市房改办审批。 四、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稳步开放住房二级市场 (一)按照《决定》规定,继续推进租金改革,逐步提高公房租金水平,到2000年,争取公房租金水平达到占双职工家庭收入的合理比例。房租支出超过双职工家庭工资收入5%以上部分,可用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提高后,对市政府规定的不可出售公房住户、家庭确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实行减、免、补政策。 (二)进一步搞好现有公房的出售工作,对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以前租住的公有住房,继续按《杭州市市区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向职工出售。规范现有公房的出售政策,一次性付款折扣要结合利率变动情况,逐步取消;职工购买现住房折扣率,要逐步降低,2000年以后一律取消;公房出售回收资金,除按规定提取房屋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维修基金外,专项用于发放住房补贴。 (三)为技持、配合旧城改造,凡于1999年12月31日以前已签订拆迁协议的拆迁户,在回迁安置时,视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前租住的现住房,可继续按安置当年的房改成本价购买。 (四)稳步开放已购公有住房的交易市场。凡职工、居民取得住房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契证后,经市房改办批准,可依法进入市场交易。同时规范住房二级市场的交易规则和税费政策,保障住房二级市场健康发展。 五、发展住房金融 (一)大力发展住房金融。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要会同有关银行充分利用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发放住房政策性贷款, 放宽对个人住房贷款的规模限制,适当放宽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积极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组合住房贷款业务。简化贷款手续,提高服务效率。 (二)继续推行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要加强对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向。今后住房公积金贷款仅限于向职工个人发放,用于购买、建造、大修理住房。 (三)要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 发展住房贷款保险,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 六、实施步骤和要求: (一)各区和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健全工作机构。各单位要按照《通知》精神和本意见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市房改办等部门要加强对有关工作的指导。 (二)各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具体方案,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广泛听取意见,经规定程序审议,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报市房改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执行中,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三)各资讯单位要做好宣传工作,严格把握宣传口径。要向广大职工居民宣传《通知》的主要政策和基本内容,宣传房改的成绩,宣传新老政策的衔接办法,提高政策透明度。要引导广大职工、居民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理解和支持住房制度改革。 (四)严肃住房制度改革纪律。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统一政策,继续实行无偿实物分配住房,扩大补贴面积标准,变相增加或骗取住房补贴,以权谋私和公房私租,牟取暴利等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者的责任。 (五)各单位现已自行制定的符合单位实际的改革方案,要按照《通知》精神和本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经主管部门和市房改办核准后执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此信息共有2页 第1页 第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