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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住房改革办公室:关于产权单位自管房销售

日期:2005-9-12 20:54:00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次数:
【实施时间】2002-03-01【发布单位】杭房改办

 

各房改网络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步伐,根据市房改领导小组第33次会议精神,腾空单位自管房不得再进行实物分配,应按存量住房的管理模式,进行市场化运作,回收的资金补充单位住房补贴专项基金,专项用于职工住房补贴。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腾空单位自管房应进入市场,按照市场价进行销售、租赁。
二、销售对象为:
1.无房职工家庭优先购买;
2.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未达到浙政办发〔1996〕177号文件规定下限的中低收入职工家庭。
三、销售价格的确定,应符合以下原则:
1.购房面积与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之和在浙政办发〔1996〕177号文件控制标准以内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80%的价格出售;
2.超出控制标准以外的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出售。
四、租赁价格的确定,按照市场租金标准商定。
五、本通知自二○○二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杭州市物价局
二○○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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