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房屋转让时,物业维修基金应一并转让。 因拆迁、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致使房屋灭失的,业主或其委托人可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杭州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退回维修基金剩余款额。 五、法律责任 (一)业主未按规定缴纳物业维修基金的,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可按政策规定或业主公约规定采取相应的催缴措施。 经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催告,业主仍不缴纳物业维修基金的,由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每日加收应缴纳费用2‰的滞纳金,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收缴物业维修基金的,由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收缴。逾期仍不收缴的,每日加收应缴纳费用2‰的滞纳金,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违反规定,涉及物业维修基金的,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物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截留、挪用、侵占物业维修基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开发建设单位之间就物业维修基金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协调解决,协商、协调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附则 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物业维修基金的缴纳、使用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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