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出台

日期:2007-9-14 10:38:00 来源:都是快报 作者: 阅读次数: 评论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这是我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进一步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销售和管理,有效破解人民群众“住房难”问题,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不断发展进步,住房保障政策体系的不断健全完善,同时也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落实“为民办实事”工程,破解“住房难”,打造全民共享“生活品质之城”的决心和行动。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作为政府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市自1999年正式实施至今,共组织了23次经济适用住房公开销售,合计推出房源29786套,建筑面积266.03万平方米,在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此次出台的《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是在对以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和管理等工作实践全面总结,以及大量前期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拟定的,《办法》认真贯彻了国家、浙江省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精神。在反复修改和完善中,广泛征求了社会各层面的意见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及市政协政情通报会的意见。同时,根据(国发【2007】24号)文件精神,又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最后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通过。

    与原有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相比,《办法》对经济适用住房的性质、保障性、建设标准、交易管理、申购的审批制度及其他管理制度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规范。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进一步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性质

    根据国发[2007]24号文件精神,将经济适用住房的性质确定为,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的政策性住房。

    二、进一步强调了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性
    将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从原来的中低收入困难家庭调整为低收入困难家庭。并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6】49号)规定,将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收入标准调整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三、进一步严格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标准

    根据国发[2007]24号文件精神,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为保证家庭成员4人(含)以上申请家庭的保障面积,部分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调整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家庭成员4人(含)以上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80平方米。

    四、进一步规范了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5年后允许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按照届时的销售价与当时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包括超过享受面积部分的经济适用商品房)差价的55%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满3年后可将房屋转让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对于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如购买其它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未满5年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的,经批准可向政府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回购。
  
    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5年后允许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按照届时的销售价与当时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包括超过享受面积部分的经济适用商品房)差价的55%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满3年后可将房屋转让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对于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如购买其它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未满5年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的,经批准可向政府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回购。
 
    五、进一步完善了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的审批制度

    为保证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公开、公平、公正进行,保障准入条件审核的全面性、准确性,建立街道(或设有劳动人事部门的单位)公示、区建设(房管)局初审、市房产管理部门复审公示的多级审核制度。

    六、进一步严肃了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制度

    加大了对违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管理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对列入选房公告范围的申请家庭,如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其《准购证》作废,且自当期选房开始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为认真落实《办法》出台后的相关工作,我局将分两个阶段实施,即日起开始为经济适用房政策公布和政策宣传阶段,10月下旬进入申请受理阶段(具体时间以公告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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