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使用权具有财产属性 承租同住人皆有财产权

日期:2005-8-29 22:04:00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次数: 评论

 考虑到公房使用权有一定的财产属性,而动迁补偿款是将这种蕴含的财产价值予以具体的量化,无论是承租人还是同住人,当其对公有住房拥有使用权时,其实也拥有了一定的财产权。当公房使用权被用一定的货币价值所替代时,被继承人生前已因具有被拆公房的使用权而拥有了该部分补偿款,无论该部分补偿款有无分割,被继承人对该补偿款的应得份额,可以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一位章女士来信说,母亲是在拆迁补偿款发放之后才去世的。所以,其对于原先所承租公房的使用权益已经转化为可继承分割的货币形式,作为承租人对于拆迁补偿款也享有相应的分割,因此在她母亲没有留下遗嘱的情况下,所有子女都可以根据法律要求继承分割,当然首先要分割出原就和母亲同住的大哥在动迁款中应享有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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