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是否一定取得房地产权证

日期:2005-8-30 16:31:00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次数: 评论

根据,《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办法》的规定,房产商交付你所预购的商品住宅时必须是已经取得了由住宅发展局颁发的《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取得该许可证标志着新建商品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商品住宅的基本生活设施如水、电、道路、交通以及其他公共建筑设施已经到位。因此,房产商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后具备了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规定条件。

  那么,房产商交付商品住宅时,是否一定要取房地产权证?对此,应当看《预售合同》是如何约定的,97版《上海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第十二条对房屋交付时应当具备的条件写明:"在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出示建设工程质量核验合格单和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如若你与房产商签订的《预售合同》是如此约定,而未作任何修改,应当说房产商交付时必须取得房地产权证,否则,房产商是违约。

  实践中,相当数量的房产商在签订《预售合同》时,将合同第十二条的内容修改成"在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出示建设工程质量核验合格单和《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然后,在合同的补充条款中约定:房地产权证自房屋交付后六个月内办理。如若你与房产商签订的《预售合同》有类似的约定内容,房产商通知你办理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手续,没有取得房地产权证是符合合同双方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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