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按时交房变更小区规划 开发商被判违约
不仅没有按时交房,而且还变更小区平面布局,甚至将约定的联体别墅变更为高层住宅。陈先生对于房地产公司的这一违约行为气愤不已,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交房违约金10.7万元和变更小区平面布局的违约金1.8万元。近日,闵行法院的一纸判决支持了陈先生的诉请。
2002年10月,陈先生看中了某房产公司开发的,位于新镇路上的某套房屋。10月18日,双方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合同约定:陈先生向该公司购买某套房屋,公司不得擅自变更已经与陈先生约定的小区平面布局,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陈先生的书面同意。公司未征得陈先生同意变更小区的平面布局,陈先生有权要求恢复,否则应当支付总房价款的2%违约金。双方约定交付房屋日期为2003年6月30日。逾期交房超过90天,超期部分由房产公司按2%支付违约金。哪知,约定交房的时间已过,房地产公司却没有交房的动静。直至2004年11月1日才交房,更令陈先生傻眼的是,房地产公司擅自变更小区平面布局,将小区内原联体别墅变更为高层住宅。看到该公司的违约行为,陈先生一纸诉状告上法庭。陈先生要求,赔偿逾期交房违约金10.7万元;赔偿因变更小区平面布局的违约金1.8万元。法庭上,房产公司辩称,对于陈先生计算逾期交房违约金方式有异议。陈先生在办理入户手续前未对公司已存在违约提出主张,应视为其已放弃了违约金,如需支付违约金,鉴于陈先生所提出的违约金数额已高出其实际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双方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公司应于2003年6月30日前交房,而实际交房日期为2004年11月1日,对此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约定,房产公司如逾期交房超过90天,陈先生有权要求赔偿以2%房价款计算违约金。鉴于公司已超过90天,故陈先生要求公司支付两者累加之逾期交房违约金。同时,房产公司在未征得陈先生同意的情况下,对双方约定的小区平面布局进行变更,故陈先生要求支付相应的违约金的诉请,法院也应支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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