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分止争物尽其用 明业主权利 观物权法草案

日期:2005-8-29 15:24:00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次数: 评论

 有恒产者有恒心。一件物品应该属于谁?拥有者可怎样处置这件物品?别人侵占了这件物品,拥有者该怎么办?这样的问题,我们每个人都会随时遇到。 

  作为民法典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物权法就是一部旨在解决这些问题的法律。随着这部法律草案全文10日向社会公布,“物权”和“物权法”,这些过去长期被人们忽视的“陌生”词汇,必将逐渐为社会熟知;而物权法律制度的最终确立,必将调动起亿万民众创造财富、爱护财富、积累财富的热情。 

  明确国家所有权由谁行使  

  物权法草案根据国有资产的不同形式,规定了相应的国家所有权行使人。比如,草案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和国家所有的土地、草原等自然资源,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国家投资设立的企业,由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 

  一段时间以来,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引起社会关注。针对这一情形,物权法草案专门增加条款,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并依据不同情形,追究企业相关主管人员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草案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无偿或者以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等手段将国有财产、集体财产转让,造成国有财产、集体财产流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确业主权利  

  居民小区共有部分因权利归属不明,经常引发使用纠纷。在很多城市,这已成为业主、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根源。为了更好地维护业主的合法权利,减少业主与开发商、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物权法草案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做出专章规定。 

  草案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专家认为,这一规定将有利于解决业主与开发商、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减少物业纠纷。 

  草案同时规定,业主可依法共同决定选举和更换业主委员会,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等商业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全体业主同意。 

  草案还规定,建造建筑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筑规划的规定,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明确担保财产范围  

  物权法草案在担保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规定。草案规定了可用于担保财产的范围。按照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交通工具等。 

  此外,为拓展经营者的合法融资的渠道,草案还在我国现行抵押制度基础上有所突破,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飞行器也可用于抵押。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来拥有的动产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约定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草案同时规定,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等不得抵押。 

  有常委会委员提出,目前开办的典当行实际上办理的是“当”动产的业务,并未办理“典”不动产的业务,让与担保主要涉及动产担保,而我国对动产担保已经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根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意见,物权法草案对典权和让与担保暂不作规定,如果以后确有需要再进行研究。 

  征地、拆迁补偿费不得挪用  

  去年3月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这一原则的落实情况并不乐观,补偿不到位目前仍是征地、拆迁环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许多群众的切身利益受到侵害,纠纷时有发生。 

  为确保征地、拆迁中补偿到位,物权法草案增加了一些条款,细化了相关规定,以确保百姓利益不受损害。草案规定,国家保护私人的所有权。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并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禁止以拆迁、征收等名义非法改变私人财产的权属关系。违法拆迁、征收,造成私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还规定,征收承包期内的土地的,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给予合理补偿。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办法应当告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应当依法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土地补偿费等费用。 

  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  

  不动产登记是建立物权制度的重要基础。物权公示的原则,涉及不动产的,要靠登记制度保障。 

  目前,按照法律规定办理转让和抵押的登记机构有几十个部门。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审议中提出,应当明确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尽量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这一意见,同时考虑到统一登记涉及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行统一登记需要有一个过程。 

  因此,物权法草案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草案同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动产统一登记未作规定前,当事人可以向房产登记机构或者土地登记机构申请一并办理城市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登记机构和土地登记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等办法,为当事人一并办证提供便利。 

  关于不动产的登记费用,草案规定,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额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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