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必须达到哪些要求
日期:2005-8-29 14:50:00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次数: 评论 条
一、住宅生活用水纳人城乡自来水管网;使用地下水的,须经过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二、住宅用电根据电力部门的供电方案,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使用临时施工用电和其他不符合要求的用电。
三、住宅的雨、污水排放纳入永久性城乡雨、污水排放系统。确因客观条件限制,一时无法纳入的,要具有市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实施计划,并经环保、水利部门同意后,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临时性排放措施。
四、住宅与外界交通干道之间有直达的道路相联。
五、居住区及居住小区按照规划要求配建公交站点,开通公交线路。暂末建成的居住小区与公交、地铁站点距离超过2公里的,建设单位应有自行配备的短途交通车辆通达公交、地铁站点。
六、住宅所在区域必须按照规划要求配建教育、医疗保健、环卫、邮电、商业服务、社区服务、行政管理等公共建筑设施;由于住宅项目建设周期影响暂未配建的,附近区域必须有可供过渡使用的公共建筑设施。
七、住宅周边做到场地清洁,道路平整,与施工工地有明显有效的隔离设施。
经审核合格的新建住宅,由审核机关按幢颁发由上海市住宅发展局统一印制的《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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