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款问答

日期:2005-9-1 19:47:00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次数: 评论

1.问:最近,我接到银行的通知,从2004 年4月起提取还贷的办法有所调整,请问调整后的提取还贷方式与原来的提取还贷方式有什么不同?

  答:为更好地维护借款人权益,同时统一银行操作,市中心重新修订了《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主要调整的内容为:1)提取还贷由原来的“不间断还款法”和“间断还款法”两种方式调整为“一次性还款法”、“停还若干月法”和“逐月还款法”三种,使借款人的选择余地增加。2)将原来参加提取还贷的对象由“主贷人、主贷人的配偶和受理查询单上出现过的参贷人”调整为“主贷人、主贷人的配偶、主贷人的直系血亲”,对象范围比原来略有扩大。3)设计了新的提取还贷委托书,使借款人提取还贷的权力与义务更加对等。

  2.问:提取还贷的三种方式有什么区别?

  答:1)一次性还款法———即用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一次性归还贷款余额后,借款人按照提取还贷后的剩余贷款本金和剩余还款期限重新计算的月还款额继续按月还款的办法。

  2)停还若干月法———即用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一次性归还贷款余额后,根据提取的公积金余额与当前月还款额的倍数取整后,停还相应月数的办法,停还月数不得超过12个月(提取还贷的公积金余额大于12个月的月还款额的,停还月数也不得超过12个月)。停还结束后借款人须继续按月还款。停还期内产生的欠息,不收罚息,不计复利,在停还结束后的月还款中逐月扣还。(该办法目前有部分银行因系统原因而暂不受理)

  3)逐月还款法———即每月直接从委托人公积金账户中提取用于归还当月贷款本息的金额的办法。提取的公积金金额不足时,委托人应及时补足其还款金额。

  3.问:以上三种方式对提取金额有限制吗?

  答:有限制。

  1.一次性还款法和停还若干月法,提取金额不超过划款时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贷款本金余额及利息之和。

  2.逐月还款法,提取金额不超过划款时当月归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本息之和。

  提取还贷划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保留10元以下金额。

  4.问:以上三种方式的提取还贷时间有区别吗?

  答:有区别。

  一次性还款法和停还若干月法———委托人每年只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还贷,具体时间以《委托书》的约定为准。

  逐月还款法———委托人每月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当月贷款,时间一般为每月的固定日期。

  5.问:在委托期内,可对原委托书中的内容进行变更吗?

  答:可以。提取还贷委托期内,提取还贷人发生变更(主贷人除外),或者变更提取还贷方式,可向原贷款银行提出办理变更委托的申请,并签订《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变更书》。委托变更自办理后一个月后生效。

  每次办理提取还贷方式的变更必须在原委托满一年以后。

  提取还贷的变更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1)委托人的增加(2)委托人的减少(3)提取还贷方式的变更(注:变更时,委托人均须带好以下凭证———借款合同、身份证(或社保卡)、户口簿、原《委托书》)。

  6.问:如果在委托期内,终止《委托书》

  可以吗?答:可以。贷款本息结清前,提取还贷人终止委托的,可办理终止委托,但在一年内不得就该住房贷款再次办理提取还贷委托。办理终止委托时,提取还贷人应与原贷款银行签订《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终止书》,终止委托自办理后一个月后生效。

  7.问:办理提取还贷的时间和地点在那里?

  答:提取还贷人正常还款一期以后,可向其贷款银行提出提取还贷的申请。

  8.问:我去办理冲还贷手续,银行说我的身份证号码与中心归集系统不一致,无法受理,该怎么办?

  答:出现这个问题有可能是单位在采集身份证号码时出现的差错。首先到单位确认您所持有的公积金账号确实是您本人的,然后带好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单位出具的公积金账号证明到单位缴存公积金的建设银行修改归集系统中的身份证号码,三天以后再去办理提取还贷手续就应该没有问题了。

  9.问:我去办理冲还贷手续,银行说我原来的提取还贷手续尚未注销,无法受理,可我的贷款早已结清了,现在我该怎么办?

  答:出现这个问题主要是您原来的商业贷款还清以后,银行未及时将有关的提取还贷手续注销并上报中心造成的。请将您原来贷款的结清证明传真至市中心(传真号码:63877256 ),两天以后再去办理提取还贷手续就应该没有问题了。

  10.问:我怎么查询每次的提取还贷结果呢?

  答:您可以通过查询公积金帐户余额和贷款余额的办法,来核对您每次提取还贷的结果。

  11.问:今年4月提取还贷,为什么我公积金帐户中有一部分资金没有被提取?

  答:中心一般在提取还贷前几天先进行预扣款处理,然后按照预扣款结果进行实际扣款操作,而预扣款日与实际扣款日之间存在时间差,所以,从您帐户里实际扣取金额时,可能造成当月缴存的公积金没有扣到。例如:4月12日中心进行预扣款操作时A的帐户有3000 元,A的参还人帐户有4000 元,那么中心的预扣款结果为7000 元,4月14日A又缴存500元,4月16日进行实际扣款时按照预扣款结果7000 元,先从A帐户扣取3500 元,再从A的参还人帐户扣取3500 元,所以A的参还人帐户会有500元结余。

  12.问:今年4月提取还贷,为什么我补充公积金帐户中的资金没有被提取?

  答:由于中心新的提取还贷系统在调整过程中有不尽完善的地方,导致极少数借款人的补充公积金没有被提取,中心在发现这个问题以后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于4月26日对这部分借款人进行了补提操作。

  13.问:今年4月提取还贷时,银行把我的提取还贷委托漏掉了,导致我的公积金没有提成,现在该怎么办?

  答:中心在4月26日已经对一部分银行漏掉的借款人进行了补提,如果没有补提到的借款人请及时与您的贷款银行联系,中心将在今年5月中旬为这部分借款人再做一次补提。

  14.问:为什么每次提取公积金的日期与实际还款的日期总有几天的时间差?

  答:每次提取还贷的操作,先由各贷款银行将需要扣款的数据提供给中心,中心进行预扣款处理后,送建行实际扣款,然后将实际扣款的结果返回各贷款银行,同时进行资金的划转,因此,造成提取公积金的日期与实际还款的日期存在时间差。

  15.问:我想用公积金帐户的余额一次性还清贷款余额,是否可以通过提取还贷来操作?

  答:可以。借款人若使用其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一次性还清其贷款本息,并需要通过提取还贷方式进行还款操作的,可以提前一个月向银行提出申请办理,并同意按银行指定的时间扣款。同时须终止该笔贷款的提取还贷委托,提取还贷受理审核系统将对该笔贷款账号进行控制,不得再次办理提取还贷业务。

此信息共有2页  第1页  第2页  

网友评论

本文共有 条评论,点击查看所有评论

 用户:     匿名发出:   查看本文所有评论
 

杭州下沙网评论声明:
·请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 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焦点资讯
资讯热点
推荐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