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在沪工作人员能否在沪进行按揭购房
日期:2005-8-29 20:52:00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次数: 评论 条
为外地人在上海购买商品房助一臂之力,建行上海分行颁发了《外省市人员申办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试行规定》,此规定于1998年7月15日起实行。
试行规定主要内容为:
一、凡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沪工作,具有稳定经济收入来源,尚无本市常住户口的自然人,购买本市城镇新建内销商品住宅,可申请上述贷款。
二、只要借款人所购住房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该行各经办行(部)签订《商品房销售贷款合作协议》范围的楼盘;或借款人所在单位已经建立住房基金,并与该行各经办行(部)签订合作协议,借款人需要购房贷款时,可申请上述贷款。
三、贷款条件包括以下几条:
1.具备建行颁布的《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实施细则》的基本贷款条件;
2.在沪有固定工作二年以上,并由工作单位出具工作和职务等证明;
3.出具经公证部门公证的户籍所在地的户籍证明;
4.在贷款行开立储蓄存款购房,存款余额不低于购房款的40%,并以此作为购房首期付款;
5.具有在沪的固定联系地址,并提供证明。
四、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同时不超过所购住房价值的60%;贷款最长的期限为10年,同时借款人至贷款期末不得超过60岁;贷款利率按该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利率执行。
另外,贷款抵押、公证、抵押物保险以及还款方式等按该行颁布的《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相关链接
网友评论
·请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 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